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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巴西这是对已在国外注册的专利的重新生效,因此管道专利的授予并不依赖于证明“创造性行为”。您只需要之前在国外有存款即可;专利客体没有普遍的商业化,也没有在国外为该专利客体的商业化做准备;该请求是在《工业产权法》公布后一年内提出的;与原籍国一样,已在巴西获得注册,从而验证了已经进行的资格审查;并且有效期限于20年。
该谅解来自高等法院,该法院在有关用于制备 手机号码数据 避孕药的二氢螺酮专利纠纷中做出了对制药业拜耳先灵公司有利的裁决。法院重申了这样的理解,即根据管道制度授予专利(也称为“进口专利”或“重新生效专利” )不需要验证正常的工业产权保护要求,例如新颖性和创造性活动。
该诉讼由 Libbs Farmacêutica 针对拜耳先灵和国家工业产权局提起,旨在取消该物质的专利。
第二区联邦地区法院认为不符合《工业产权法》第 9,279/1996 号法律所要求的创造性活动要求,因此推翻了判决并维持了 Libbs 的请求。
拜耳先灵在向 STJ 提出的上诉中辩称,LPI 不允许基于缺乏创造性行为而宣告管道专利无效,因为 INPI 不应该审查这方面的请求,因为它涉及国外已有的专利重新生效。
根据申请实验室的说法,INPI 必须“在管道专利的情况下,仅遵守第 9,279 号法律第 230 条规定的条件”。他补充说,一旦满足这些条件,专利就应该被授予。
报告员 Villas Bôas Cueva 部长表示,管道专利的法律制度包括特殊专利和过渡专利,并允许保护在当前 LPI 之前未授权专利的发明,例如化学品、药品和食品等。
LPI 第 230 条第 4 款保证管道专利在首次存款所在国的剩余保护期,从在巴西存款之日起计算,始终限于最长 20 年年。
报告员表示:“根据管道制度授予的专利,正是因为它们构成了普通专利申请一般规则的例外,因此受到法律预先确定的具体要求的约束”。

Villas Bôas Cueva 引用了这种工业保护模式的原则,指出:“一旦管道专利被另一司法管辖区授予,INPI 就不能以缺乏其中一项优点要求(新颖性、创造性活动和工业应用)为由取消该专利。 )”。
对他来说,只有在缺乏具体管道要求甚至正式违规的情况下,“例如巴西未缴纳年费”,才能承认任何无效性。
该部长还引用了 STJ 在授予管道专利时减轻新颖性要求的先例,例如REsp 1,145,637和REsp 1,092,139。
报告员的投票得到了第三小组成员的一致通过。来自 STJ 通讯办公室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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